在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判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书就是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写作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范文模板,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文书。
财产保全担保书的主要作用在于:
1. 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存在,可以确保在申请不成立或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促使申请人更加谨慎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其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浪费司法资源。
3. 为法院裁定提供依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将担保书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提供担保的能力,以及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份规范、完整的财产保全担保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标题**
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体现文书性质,例如“财产保全担保书”。
**2. 当事人信息**
准确、完整地写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或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如果担保人为自然人,还需要写明其身份证号码。
**3. 担保事项**
详细说明担保的具体内容,包括:
申请人因何种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价值等 担保的范围,即担保人愿意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4. 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担保 质押:以动产或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担保 定金: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选择何种担保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5. 担保期限**
明确担保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般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至保全措施解除或执行完毕之日止。
**6. 违约责任**
明确担保人在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式。
**7. 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解决因担保事项发生的争议的方式,例如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8. 其他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担保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担保物价值的评估方式、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保管责任等。
**9. 落款**
担保书最后应由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如担保人为单位,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以下范文仅供参考,实际 drafting 时请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担保人:(写明担保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下简称“本案”)发生纠纷,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并于 年 月 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万元的 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现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一、担保事项**
1.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写明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
3. 担保范围:担保人愿意为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为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担保方式**
(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担保方式,并删除其他选项)
1. 保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写明保证人提供的财产)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或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保证财产。如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将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贵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抵押: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写明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坐落、面积、价值等)为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或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抵押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如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将承担抵押责任,并按照贵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3. 质押: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写明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数量、价值等)为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间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或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如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将承担质押责任,并按照贵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4. 定金:担保人向贵院交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定金,如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交付的定金将抵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如担保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定金数额,担保人还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果因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自愿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写明具体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