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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益诉讼财产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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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益诉讼财产保全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本公告:

一、 公告事项

现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受理并审查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信息公告如下(以下案件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一)案件编号:[案件编号1]

原告:[原告名称1]

被告:[被告名称1]

案由:[案由1]

保全标的:[保全标的1]

(二)案件编号:[案件编号2]

原告:[原告名称2]

被告:[被告名称2]

案由:[案由2]

保全标的:[保全标的2]

(三)案件编号:[案件编号3]

原告:[原告名称3]

被告:[被告名称3]

案由:[案由3]

保全标的:[保全标的3]

(以上仅为示例,实际案件信息请以法院公告为准)

二、 公告目的

本公告旨在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信息,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希望通过公告,敦促相关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自身是上述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对公告案件的财产保全事项存在异议的,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关案件承办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2. 与案件相关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

3. 具体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4. 相关证据材料。

(三)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四、 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不得隐匿、转移、损毁、处分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 联系方式

地址:[法院地址]

电话:[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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