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往中,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常见,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及时追回债款,债权人往往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能否被保全,如何保全,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矿权保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债权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矿权是指国家授予权利人对特定矿产资源享有的勘查、开采及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矿权具有以下法律属性和特征:
1. **公物属性**: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权作为一种利用国家资源的权利,具有公法属性。
2. **用益物权**: 矿权赋予权利人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3. **不可分割性**: 矿权与其对应的矿产资源密不可分,不能将矿权与其对应的矿产资源分离而单独存在。
4. **有期限性**: 矿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非永久享有。
5. **可转让性**: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矿权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关于矿权能否被保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人认为,矿权具有公法属性,属于国家资源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一般的民事财产,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2.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人认为,矿权虽然具有公法属性,但同时也是一种财产权利,赋予权利人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矿权能否保全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肯定说,认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矿权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62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矿业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进行流转,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1. **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主要类型。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应当享有与其他物权相同的法律地位,包括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资格。
2. **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价值往往十分巨大。如果因为矿权的特殊性而将其排除在财产保全的范围之外,将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国际上,将矿权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普遍做法。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矿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矿权的保全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禁止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矿权而言,查封主要针对的是与矿权相关的生产设备、矿产品等动产,以及矿区土地等不动产。
2.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股票等财产,禁止其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矿权而言,冻结主要针对的是与矿权相关的收益,例如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等。
3. **其他保全措施**: 除查封、冻结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租矿权等。
债权人在申请矿权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充分的证据**: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2. **确定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明确保全的范围,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作出裁决,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