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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1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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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前财产保全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刑事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行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执行。

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犯罪,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给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意图。

二、申请主体与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可以申请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请条件

符合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给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意图。 保全财产的价值与涉嫌犯罪数额相匹配。 保全财产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程序

申请刑事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证明保全财产的价值与涉嫌犯罪数额相匹配的材料。 保全财产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

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保全财产的执行方式。 承担保全费用的主体重。

四、执行与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行,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保全措施的方式,可以是: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不动产。 责令第三方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有以下情形: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被保全人提供书面担保或提出异议被采纳的。

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五、法律责任

申请刑事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执行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损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给被害人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至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