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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归谁管辖的
发布时间:2024-07-12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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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归谁管辖的?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的诉讼制度。财产保全的归属管辖,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权归谁行使的问题,是对案件管辖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一般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因财产保全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由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一般是指被申请保全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等财产的实际所在地。但对于公司等法人组织的财产,如果该公司有多个营业场所,则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为准。

对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币、装备等,其所在地通常被认为是虚拟财产所属游戏平台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所在地。

二、专属管辖

以下案件属于财产保全的专属管辖:

以不动产为保全对象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为保全对象的,由该交通工具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库存商品、原料等为保全对象的,由该商品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不详或难以确定,其财产又无固定所在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择管辖

除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形下选择管辖:

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财产保全管辖法院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管辖异议后三十日内裁定。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提供担保、诉讼请求已全部履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等。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结语

财产保全管辖的确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正确选择财产保全管辖法院,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