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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4-07-12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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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代管人: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位于

地址

具体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类房屋(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第二条 财产保全险金额** 保险标的保全险金额为人民币

元(¥

)。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保费及交纳方式** 保险费为人民币

元(¥

),由被保险人于

日前一次性交纳。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1. 火灾、爆炸; 2. 地震、海啸、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 3. 偷盗、抢劫、纵火; 4.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1.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或代管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代管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查勘,确定损失情况。 3. 保险人经查勘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当在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代管人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 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代管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2.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代管人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查勘,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3. 代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对此次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 - 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处置或转移保险标的的; - 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保险赔偿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调查、查勘,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 被保险人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保证保险标的的安全。 3. 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 被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4. 保险标的本身固有的缺陷、自然损耗或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 5.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单效力** 本保险单自保险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 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解除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解除本合同的,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仲裁委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 本合同的条款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人: 盖章

被保险人: 签名

代管人: 签名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