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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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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财产保全的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危害,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

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即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包括通过网络、传单、广告、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或售后回购。 承诺高额回报或其他利益:以高于市场水平或者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红利、返还本金的方式吸引集资人,或承诺提供其他物品或服务。 非法吸收资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超越许可权限吸收资金。 没有实际经营或合法经营:无正当的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或经营活动与其募集资金明显不符。

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以确保将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和可能实现,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果断采取先期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确保将来法院对被告判处财产刑或赔偿义务的执行。

非法集资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