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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
发布时间:2024-07-11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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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

前言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不予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 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保全的权利 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或者滥用权利

1.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担保、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以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中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申请的事项不符合该范围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例如,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但被申请人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因为被申请人的车辆不属于仲裁法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

3.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金钱担保、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反担保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

例如,申请人请求仲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为反担保,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4.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保全的权利

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保全的权利。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保全的权利,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利,可以是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申请人应当提供合同、发票、欠条等证据证明其权利。

例如,申请人请求仲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但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30万元,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5. 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或者滥用权利

如果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或者滥用权利,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例如,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仍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

不予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不予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结语

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后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仲裁财产保全。不予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