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保全行为异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了并非属于本案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时,该财产的真正所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享有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解 除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其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案外人财产保全行为异议的主体包括:
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例如抵押权人、质权人、承租人等。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行为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案外人必须是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该财产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案外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该财产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审理。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行为异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案外人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裁定书或其他证明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材料。法院收到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行为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如果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财产保全行为异议制度是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要注重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案外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