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确保将来能够执行生效裁判,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因其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 有其他情形需要保全的财产保全有四种主要类型: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和隐匿这些财产。 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的实际控制权,但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保管和使用该财产。 冻结:限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提现这些财产。 其他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查询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担保或其他经济担保措施的证明 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或其他经济担保 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过度的损害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准予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 债务人提供担保 执行程序终结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执行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方式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 提供担保或其他经济担保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如遇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