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的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那么,财产保全算诈骗既遂吗?本文将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财产保全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回答这一问题。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要件:行为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在诉讼中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诉讼手段,其作用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使其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保全与诈骗罪有本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法院依职权或应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的情况,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但不能认定财产保全本身就是诈骗既遂,因为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的情节, 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损失, 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者诉讼期间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
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诉或者因其他原因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违法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本身不构成诈骗罪。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诉讼的情况,并且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损失的,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起诉材料,防止恶意诉讼和虚假陈述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