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汇款、债权、股权等财产 禁止其转让、出售、出租或者设定负担不动产或者动产 风险高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经营的企业采取接管、代为经营等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裁定准予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有效期限为:自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诉讼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答案是否定的。
财产保全属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因此,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有限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并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保全 诉讼程序终结 保全的财产已达到执行标的范围 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 保全措施的行为过失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且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预防滥用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仔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真实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明确保全的标的、范围和期限 选择信誉良好的律师代理诉讼,避免因律师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 被申请人发现财产保全措施滥用,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财产保全也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