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执行中的财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需要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中的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
有财产需要保全。财产需要保全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存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风险。
有保全的必要性。保全的必要性是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债券账户、基金账户;
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应得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其他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飞机、机动车、其他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其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执行中的财产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执行中的财产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且有正当理由;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
如果因保全执行中的财产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甲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乙,法院判决被告乙偿还借款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甲申请保全执行被告乙的财产,法院裁定冻结被告乙银行账户的资金。执行过程中,被告乙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其配偶的账户,原告甲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乙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要求追究被告乙的配偶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解除对被告乙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责令被告乙的配偶返还被转移的资金。
案例二:
原告丙与被告丁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丁向原告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原告丙申请保全执行被告丁的财产,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丁名下的一套房屋。执行过程中,被告丁将该房屋擅自出租,原告丙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丙的申请,并责令被告丁停止出租房屋的行为。
保全执行中的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滥用保全手段,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