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而造成的损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仲裁委的财产保全权力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该规定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67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情况紧急**,即当事人面临的损害具有不可挽回性,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 财产保全的种类
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等进行查封或者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让该财产。
2.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货物、价值较高的票据或者其他动产进行扣押,暂由仲裁委员会保管。
3. **限制处分**: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名下特定财产,但允许其使用该财产。
4. **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
## 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
2. 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
3. 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
4. 担保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 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保全原因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此外,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担保人提供担保;
3. 执行裁决或者仲裁协议;
4. 财产保全超过15日;
5. 其他不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
## 财产保全的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承担提供担保的责任。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抵押担保;
2. 质押担保;
3. 保证担保;
4. 其他方式的担保。
担保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提供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可能;
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担保;
3. 被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结语
财产保全是仲裁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财产保全方面的权力有利于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并按规定提供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