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被诉方处分标的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包括:
1.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
-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事实;
-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冻结、扣押的具体标的物和其他财产情况;
- 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据的说明;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
2. 起诉状副本3. 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
- 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借条、收据等;
- 能够证明损害事实的,如医疗费清单、鉴定报告等;
-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危险的,如被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清单,包括:
- 存款账户(包括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 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名称、代码、数量);
- 房产(包括地址、面积、权属状况);
- 车辆(包括车牌号、型号)。
5. 担保材料部分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时得到赔偿。担保方式包括:
- 保证公司提供的书面保证;
- 个人担保;
- 财产担保。
注意事项1.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超过一定时效将不予受理。
3.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性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4. 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