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财产,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人一旦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其财产处分权利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或者串通他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情形的; 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被执行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出国或者无法找到的;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国或者无法找到的; 有其他情况需要予以保全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种类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限制高消费 限制出境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财产保全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银行存款、汇款、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必须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大执行力度,甚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 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生计的影响过大,难以维持生计的。如果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向做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执行人出现财产保全状态,对其会有以下影响:
限制财产处分,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和个人生活; 增加诉讼和执行成本; 损害信用,影响社会交往;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预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履行法律义务; 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不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资产情况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如果面临财产保全风险,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对于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财产保全也可能会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慎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