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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区别
发布时间:2024-07-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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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区别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普遍。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法律规定了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两种制度。虽然两者都旨在保障债权,但它们在概念、目的、手段、适用时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1. 债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债的履行,在债务人之外,另行提供的一种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2. 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不利于债权实现的变化,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债权能够实现的制度。简言之,就是“先下手为强”,在债务人还没转移财产或财产价值贬低之前,先将其控制起来,以便日后强制执行。

二、目的区别

1. 债的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债的责任,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为债权的实现提供补充性的保障。换句话说,担保的存在本身就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则为债权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途径。

2. 债的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将来强制执行的实现。它并非直接 bertujuan 于实现债权,而是通过限制债务人对特定财产的处分,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三、手段区别

1. 债的担保的手段主要有:

保证:由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优先受偿。 定金: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合同义务履行,向债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2. 债的保全的手段主要有:

诉讼保全: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适用时间区别

1. 债的担保的设立通常与债的发生同时或者在其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都可以设立。当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依然需要提供担保。

2. 债的保全则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时才能适用,它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但必须在强制执行开始前提出申请。

五、法律后果区别

1. 债的担保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即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 债的保全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债权的实现,它的法律后果是限制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为将来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债权人败诉,则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六、结语

综上所述,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都属于维护债权的法律制度,但两者在概念、目的、手段、适用时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制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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