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现金担保的规定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处分或毁损,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一项诉讼保全制度。现金担保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点是不提供实物担保,而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履行生效判决的担保。
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一)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二)具有国际公约规定的需要保全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需要保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三)存款;
(四)汇票、本票;
(五)其他财产。
现金担保适用于保全存款和其他财产。
申请与批准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三)保全的标的;
(四)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五)申请担保的方式和担保金额;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裁定准许;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担保金额
申请人申请现金担保的,应当根据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确定担保金额。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担保金额,或者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担保方式
现金担保的方式有两种: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现金;
(二)以银行出具的保函或者其他具有保函性质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保全期间
财产保全期间一般不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可以裁定延长保全期间;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保全费用的负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预交保全费用。保全费用包括:保全人员的费用、保管物品的费用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费用。
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现金担保,自人民法院接受担保之日起,不得撤销。申请人撤销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胜诉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销担保。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撤销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担保。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胜诉或者人民法院变更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的范围撤销担保。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撤销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担保。但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担保。
结语
现金担保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简便快捷、担保力强等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现金担保的方式,以保障诉讼中的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现金担保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额和保全期间。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撤销担保,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