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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7-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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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前言**

本《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由______(以下简称“债权人”)和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共同协商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法院发生的______民事案件(以下简称“主诉讼案”)一案,为解除主诉讼案中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担保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条 定义**

1.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主诉讼案中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法律措施。

2.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解除针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内容**

债务人为履行解除主诉讼案中财产保全措施后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担保。该担保以______(描述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收取预付款等)的方式提供。

**第三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生效条件**

担保书自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解除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收回担保:

1. 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主诉讼案判决或裁定内容的;

2.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嫌疑的;

3. 债务人有其他违反本担保书约定的行为的。

**第六条 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

1. 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 在担保期限内保守担保的财产,不得私自处分或转移;

3. 在担保期限内如实向债权人报告其财产状况和变动情况;

4. 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按照主诉讼案判决或裁定履行债务。

**第七条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

1. 根据本担保书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2. 在符合解除条件时收回担保;

3. 在债务人违反本担保书约定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4. 在担保期限内对担保的财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保全措施的解除**

在债务人履行上述担保义务,债权人收回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向主诉讼案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担保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主诉讼案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担保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3. 本担保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债权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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