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裁定书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案由: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
受理法院:[法院名称]
申请人因[诉由]诉请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时间]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予以保全。
现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方式]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本院已对被申请人[被保全财产]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方式]作为反担保,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式,符合反担保的法律要件。
申请人申请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提出的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解除本院于[时间]作出的,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
1. 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反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可能会导致其诉讼标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反担保裁定。
2.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公告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