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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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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而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的相关问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

一、 什么是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最终胜诉后无法获得赔偿;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转让、处分。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等扣押,由仲裁机构保管。

三、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是指,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仲裁机构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

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 认为仲裁机构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认为仲裁机构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危险,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

四、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审查受理: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复议审理: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重新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作出复议决定: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应当说明 复议请求、争议事实、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 律师建议

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评估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和风险; 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准备申请材料; 代理当事人参与财产保全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复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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