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程序,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措施。破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冻结破产人的财产,防止其在破产程序外转移或处分财产,确保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
破产财产保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破产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冻结破产人的银行账户 扣押破产人的房产和其他资产破产财产保全终止是指法院解除对破产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破产财产保全终止的原因可能有:
破产程序撤销或终结 破产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破产人达成重整协议 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再维持破产财产保全 法院根据其他理由认为终止保全符合公平原则破产财产保全终止的程序如下:
破产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终止破产财产保全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破产人、破产管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听证会结果作出决定,是否终止破产财产保全破产财产保全终止后,破产人将恢复对其财产的处置权。但是,破产人仍在破产程序中,其财产仍受到破产法的限制。破产人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破产法,并面临处罚。
破产财产保全终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破产财产保全终止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下为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
《规定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及时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破产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对未受清偿的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合理理由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一》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破产财产保全终止的相关案例:
《(2022)湘02破申98号破产财产保全终止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人已提交了足额的清偿担保,且债权人会议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因此解除对破产人的财产保全。 《(2021)闽03破申230号破产财产保全终止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破产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且破产程序已终结,因此裁定解除对破产人的财产保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破产财产保全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具体的破产财产保全终止问题,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