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金是一种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原告胜诉后能顺利执行判决,而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前缴纳的保证金。
财产保全金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或住所不明,或者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嫌疑;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原告权益行为的可能。财产保全金并非全部情况下都能返还,其返还条件包括:
原告撤销诉讼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院判决不予保全或者撤销保全裁定; 胜诉一方结案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返还保全金; 被告缴纳了足以执行判决的担保或者采取了其他保全措施。如果符合上述返还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返还财产保全金。返还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立案庭提交《财产保全金返还申请书》,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立案庭受理申请后,向原审承办法官提交审查; 承办法官审查查明情况后,作出同意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可以凭裁定和保全凭证到法院财务部门领取全额保全金。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之外,财产保全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原告胜诉,法院会判决被告承担保全金。此时,保全金将作为执行标的被执行。
如果原告败诉,保全金将直接退还给被告。
如果法院仅撤销部分保全措施,原告只能申请返还已撤销部分的保全金。
如果被告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保全诉讼的措施,申请人可以申请返还全部保全金。
申请返还财产保全金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要确保符合返还条件,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申请材料要齐全,证明材料要充分; 申请时要写明返还保全金到指定账户; 领取保全金时,申请人要核对金额是否正确; 遇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财产保全金的返还规定是为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在申请返还财产保全金时,需了解相关规定并规范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