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活动日益频繁。然而,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采取虚假诉讼手段,滥用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被虚假诉讼利用的风险。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不仅违背了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 虚假诉讼与财产保全担保概述
**1.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的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诉讼目的在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故意夸大诉讼请求。**2.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从而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3. 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危害**
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不仅违背了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危害主要体现在:
损害了司法公正。虚假诉讼本身就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更是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而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使得被申请人更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浪费了司法资源。虚假诉讼和为其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都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 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表现形式
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提供虚假的担保财产**
一些担保人为了帮助虚假诉讼的申请人获得财产保全,会提供虚假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例如,提供虚假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2. 隐瞒担保财产的真实情况**
一些担保人明知担保财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但为了帮助虚假诉讼的申请人获得财产保全,故意隐瞒担保财产的真实情况。
**3. 串通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担保函**
一些虚假诉讼的申请人会与担保公司串通,由担保公司出具虚假的担保函,以获得法院的财产保全。
## 如何防范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为有效防范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构建起一道防范的“防火墙”。
**1. 法院应加强审查**
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案件的关系等方面的证据,防止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 加强对担保财产的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法院应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登记信息、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担保财产的实际情况,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担保财产。 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法院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防范,可以通过分析案件特点、调查取证等方式,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如果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虚假诉讼得逞。**2. 担保机构应尽职调查**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防止被虚假诉讼利用。 加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尽职调查。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加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尽职调查,核实其身份信息、信用状况、担保财产等情况,防止为虚假诉讼提供担保。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担保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法院对担保业务的最新要求,并根据法院的要求完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3. 当事人应诚实守信**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杜绝虚假诉讼的行为。
## 结语
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为虚假诉讼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需要法院、担保机构和当事人等多方共同努力,构建起一道防范的“防火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