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了避免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确保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标的物等值的财产不致被转移、变卖、毁损、灭失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灭失证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灭失被执行财产的可能。 - 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但拒绝提供担保。 - 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担保。 2. 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函、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的保证、质押、留置和冻结存款等。 ###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1.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条件以及担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3. 制作裁定。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可以保全财产,也可以驳回申请。 4. 保全措施的执行。裁定保全财产后,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也可以续行保全。续行保全,应当办理相应的续行手续。
###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解除:
1.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3. 裁定保全错误的。 4.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的。 5. 保全期限届满的。 6. 执行完毕的。 7. 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的。 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办结执行和解协议的。 ### 财产保全的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保全的真实性、及时性承担责任。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无故申请保全或者保全金额明显过高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支出的费用。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降低或者灭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 常见问题解答**问:哪些财产可以申请保全?**
**答:**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有价值的权利。
**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担保?**
**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函、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的保证、质押、留置。
**问: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答:**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问: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问:申请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降低怎么办?**
**答:**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