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诉讼已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漫长的诉讼周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为了防止诉前保全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那么,诉前保全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担保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人民法院达成协议,自愿承担责任,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 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被申请人)承诺,当被保险人(申请人)因其申请的诉讼保全,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且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认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
5. 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形式: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形式,例如以银行存款担保、以股票、债券等财产权利担保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取何种担保形式。
诉前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对担保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虽然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
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因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防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4.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败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审查担保,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