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毁损其财产,经审查后对该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等措施,以确保日后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冻结、查封的财产 已转移或即将转移财产,且该行为明显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明显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申请有适当担保申请人需准备好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前述行为的证据) 担保材料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实施财产保全。
《民诉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冻结、查封、扣留。
1. 扣押是指对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保全措施。适用于情形紧急,不立即扣押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2. 冻结是指对存款、汇款和其他资金采取的一种强制保全措施。适用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资金的可能,且不立即冻结将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保全措施。适用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不动产的可能,且不立即查封将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扣留是指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强制保全措施。适用于被申请人有处分这些财产的可能,且不立即扣留将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错误或超标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反担保被法院认可的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律师提醒,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