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经常面临着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为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债权,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协助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协助才能进行执行活动时,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发出法律文书,指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协助的制度。
协助执行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其他具有协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常见的协助执行对象有:
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控制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过户不动产;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股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之前,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类型: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根据保全措施的不同,常见的财产保全类型包括:
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加贴封条或者由专人保管,对不动产登记查封的措施。 冻结:是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的措施。 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予以扣留的措施。 其他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股权等。协助执行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协助执行和财产保全涉及多个主体,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方协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