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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仲裁委提出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07-0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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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向仲裁委提出保全财产 **导言**

保全财产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赋予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性。

**提交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據仲裁法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可能。申請人需要提供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有發生上述行為可能性或意圖的具體事實和證據,例如轉移大筆資金、大量變賣資產或準備將財產轉移到境外等。 申請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提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提出保全申請,應在申請仲裁時一併提出;在仲裁過程中提出,應在仲裁庭組成後、做出保全裁定前提出。 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保全財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範圍,例如凍結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或執行中已有的財產等。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

仲裁委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採取以下方式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仲裁委員會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存款、证券账户中的股票等资金,或命令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或处分其资金。 查封、扣押实物财产。仲裁委員會可以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实物财产,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这些财产。 禁止有关人员离境。仲裁委員會可以禁止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出境,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保全财产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在做出保全裁定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于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保全裁定。

**保全财产的解除**

保全财产的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对保全财产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庭决定不予保全。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不需要保全财产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替代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置于仲裁委员会的监管之下。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在解除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有权请求返还保全的财产及其孳息。

**结语**

保全财产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财产时,应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遵守相应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