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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诉讼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7-0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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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诉讼保全担保

**导语** 诉讼保全作为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永州市作为湖南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在诉讼保全担保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实践。

**一、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第9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也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

永州法院认可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金钱担保: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汇票作为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保险保单担保: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提供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财产担保:申请人提供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

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情和申请人的支付能力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保全担保的数额应与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相当,或者能够覆盖被申请人可能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保全担保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提供的担保方式。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请求、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数额进行审查。 **3. 决定** 法院对审查无异议的,将裁定准予保全;对审查有异议的,将裁定驳回保全请求。 **4. 担保提供** 申请人按照法院裁定提供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5. 保全措施执行** 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将实施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的效力自法院裁定准予保全之日起生效。在保全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转移被保全的财产。若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若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撤销,或者诉讼保全措施被解除,法院将解除对保全担保的限制。

**六、诉讼保全担保的归还**

诉讼保全担保的归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措施解除或执行完毕的。 申请人已履行诉讼义务且未造成对方损失的。 被申请人依法主张权利的。

**七、永州诉讼保全担保的司法实践**

永州法院在诉讼保全担保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总结了以下经验和做法:

加强对保全担保的审查,严格把控担保方式和数额。 创新保全担保手段,探索利用信用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 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登记、归还等制度。 加大对妨害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反保全措施者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永州法院不断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保全服务,有力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