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后,认为有需要的,就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如果情况紧急,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两案诉讼是指同一当事人在同一人民法院就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诉讼的情形。例如,原告因与被告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原告还以合同为证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这种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同种类诉讼的情形即为两案诉讼。
在两案诉讼中,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两案诉讼标的予以保全。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采取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从而对其财产或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进而保证承担民事责任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后,认为有需要的,就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保全的人应当提供担保,包括交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
在两案诉讼中,对同一具体诉讼标的,申请人仅需向法院申请一次保全措施。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费,则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则保全担保费仅需交纳一次。如果两案诉讼标的范围有所重叠,则保全担保费按照保全标的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减少保全担保的数额或者免除保全担保: (一)申请人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中,有生活困难或者无力提供担保的;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确无力提供担保的。
申请保全担保费减免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例如: (一)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证明(如贫困证明、残疾证明等); (二)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三)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减、免保全担保费的情形,就会裁定准予减少保全担保的数额或者免除保全担保。
如果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就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例1: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在另一家法院就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在两案中,原告均申请法院保全诉讼标的。对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法院裁定由原告承担。
案例2:原告系低保户,原告与被告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因原告为低保户,无力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担保费减、免。法院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作出裁定,准予免除原告的保全担保费。
两案诉讼中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保全担保费的义务,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保全担保费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担保费减、免。对于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