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债权的实现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在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控制,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必须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民事纠纷的当事人。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必须是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范围为限,或者以保证实现权利所必要的范围为限,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六)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必须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二)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就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四)执行保全。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 (五)解除保全。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事诉讼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局>的通知》(粤发改规费〔2015〕2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将广东省韶关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
1.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000元或者价额不可估算的,每件交纳50元。
2.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依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依照0.5%交纳;
4.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依照0.1%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依照0.01%交纳。
6.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实现部分债权的,人民法院只就其实现债权的价值部分收取保全费。
(二)申请费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财产保全不涉及财产价值的,每件交纳100元;
2.申请财产保全涉及财产价值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交纳。
(三)其他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发生的交通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管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另行承担。
(一)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申请人认为需要财产保全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请求依据,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四)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滥用财产保全、保全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实践,提高保全效率,同时也要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