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处分或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具有利害关系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或者即将履行义务的可能,并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享有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申请人的主张已经具备提起诉讼的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事实、理由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或者即将履行义务可能性的证据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证据 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担保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立即实施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指定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其他对实现保全目的所必要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有: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需要继续维持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审判决已经执行完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履行或者即将履行义务的可能,并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可以根据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3. 在保全期内,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处分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