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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 破产前
发布时间:2024-07-0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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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诉讼保全 破产前

**摘要**

财产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使原告可能的胜诉判决无法得以执行,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是指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为了保护潜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使破产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一、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债务到期未履行,清偿能力明显不足的; 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丧失清偿到期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债权证明材料; 债务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申请担保的担保措施; 其他必要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不准予保全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后,具有以下效力:

冻结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查封、扣押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车辆、船舶、飞机等财产;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限制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责令债务人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自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请求; 法院的裁定;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不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

**四、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准予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后,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准许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准许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解除之日起,保全措施失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产生收益的,归保全的债权人;保全的财产价值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与破产程序的关系**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债权人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保全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六、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提供有效的担保,保证申请保全的顺利进行;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争取法院的及时裁定; 及时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告知债务人相关权利义务; 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综上所述,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债权人应当充分理解破产前财产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效力、解除条件以及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