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涉财产保全规定 进一步规范保全执行程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涉财产保全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保全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解读新规中涉及财产保全方面的重点内容。
新规将涉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诉前财产保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保全。
新规强调,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涉及金钱给付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包括非金钱给付的案件。同时,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等。
新规增加了两种保全措施种类,分别为限制特定财产处分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限制特定财产处分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通过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行为保全是指法院通过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加灵活、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完善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担保,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新规还明确了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原则。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新规对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则进行了优化。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并明确财产保全期限。法院应当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3日内告知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有权按照规定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新规还规定,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在解除财产保全后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未提起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外,新规还对其他涉财产保全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以下方面:
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为120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规定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应当返还保全的财产。 规定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者变更,应当公开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涉财产保全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了保全执行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新规执行,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财产权和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