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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所有法条
发布时间:2024-07-09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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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所有法条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财产进行控制和保全,防止损失扩大的一种诉讼制度。本文将就财产保全的所有法条进行全面介绍,以便读者对该制度有深入的了解。

法条依据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分布在以下法条中:

《民事诉讼法》第91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 (三)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四)因合同纠纷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五)因婚姻家庭纠纷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保全财产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有证据证明应当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责任纠纷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死亡以外的情形具有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担保法》第96条: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 (二)责令被担保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人不得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 (三)指定财产保管人管理被担保财产;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法》第23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请求具体明确; 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已经缴纳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能力缴纳。

财产保全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形式主要包括: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指定财产保管人管理被担保财产; 不得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请;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送达财产保全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撤销和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原因被撤销或者解除:

保全的条件不存在; 保全的措施不当或者保全的范围过大; 不需要保全; 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又无能力承担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保全需要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此外,未经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被保全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扩大。通过以上对财产保全所有法条的介绍,希望读者能够对该制度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