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法院为保障原告实现诉讼请求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对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必须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机制,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合理和必要性。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只能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处置财产,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时,才能进行财产保全。
比例原则:财产保全措施应与诉讼利益相适应,不得过分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度,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有诉权;(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3)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裁定: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实务操作中,财产保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证据审查: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这些证据可以包括:
- 被申请人已实施或即将实施转让、处分、转移、损毁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 申请人已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但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或对已实施的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危险;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已申请保全,但不足以保障申请实现诉讼请求,或者存在将来不履行判决的可能。
衡量审查: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比例性。审查的重点应当是:
- 财产保全能否有效实现诉讼请求;
-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及其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的影响;
-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
在诉前财产保全审查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的判断标准: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存在两种观点:(1)证明标准说,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其申请符合条件的程度;(2)可能性说,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即可。
必要性审查的强度:对于必要性审查的强度,也存在不同的看法:(1)严格审查说,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确保仅在必要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宽松审查说,即人民法院对于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宽松,只要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比例性原则的适用:比例性原则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如何适用,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比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审查要件,对于与诉讼利益不相适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驳回;另一些学者认为,比例性原则只是必要性原则的延伸,不应作为独立的审查要件。
为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统一证据标准:明确诉前财产保全审查的证据标准,统一全国的适用标准,避免不同法院在审查中尺度不一。
- 加强必要性审查:重视必要性审查的强度,确保财产保全措施仅在确有必要时才适用,防止滥用水诉讼担保权的现象。
- 严格比例性审查:将比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审查要件,对于与诉讼利益不相适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律予以驳回。
- 建立救济机制:完善被申请人对不当财产保全措施的救济机制,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强化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升法官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原则和实务操作的理解,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合理和必要。
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机制是保证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完善审查原则、健全审查程序、加强实务操作、解决争议问题,可以有效防范滥用水诉讼担保权的现象,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