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对其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查控,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 property 保全措施对自己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限制处分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全财产:
异议之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保全措施对自己财产造成了不当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应当在保全措施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该执行行为。 善意取得人保护: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不属于法院保全范围,则第三方享有善意取得人保护。法院不能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包括名下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法院将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罚款,拘留;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境等;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败诉,应向李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询得知,张某名下有存款20万元、房产一套。法院遂对张某名下的存款和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张某认为法院的查封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张某在异议之诉中主张,其存款是用于支付子女学费和生活费的基本生活保障,房产是其唯一的住房,查封将导致其子女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和生活。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异议理由成立,查封措施对张某的基本生活保障造成了一定影响,遂解除对其存款的查封措施,并限定其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申报财产,避免 property 保全措施对自己财产造成 unnecessary 的损失。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保全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异议之诉,维护其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