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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吗
发布时间:2024-07-0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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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优先受偿权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程序,以防止债务人在诉讼中或判决后转移或处置其财产。财产保全一般采取冻结或查封财产的形式,但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与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偿还债务时,某些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通常基于债务的性质或担保情况,常见的优先受偿债权包括:有抵押担保的债权、税务债权、职工工资债权等。

财产保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财产保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保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置财产。财产保全并不改变债权的性质或担保情况,因此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该条规定,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债权人将来获得履行提供担保,并未明确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财产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部分学者提出,财产保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主要有:

保障债权人利益:财产保全的实质是冻结或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从而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处置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将来获得履行。因此,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在诉讼中,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才能获得法院判决。而诉讼保全是为债权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有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公平性。 法律漏洞的填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为保障执行判决的需要,裁判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财产保全的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财产保全与其他担保权之间产生冲突,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则可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诉讼保全与担保物权、留置权各享有其独立的权能,并且不能互相取代。说明诉讼保全(即财产保全)不能当然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权。

财产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

尽管一般而言财产保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享有例外性的优先受偿权,如: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第一百零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欠费; 破产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保缴纳款项;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中的特定优先受偿权人,其债权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破产宣告时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取得的财产。财产保全作为一种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时措施,其冻结的破产人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因此可以享有《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的优先受偿权。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登记机构保全优先权: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保全证券的,保全期间内,证券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证券的转让、质押、冻结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解除原登记。证券登记机构违反该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登记机构依本条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不受理持有人异议,不影响持有人权益。依法申请保全证券时,证券登记机构应当以为证券权属登记为依据,不办理除保全以外的登记。对同一证券提出的保全申请,证券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时间先后办理。

财产保全与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

在财产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存在优先顺序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优先顺序一般为:

有抵押担保的债权 有质押担保的债权 财产保全 税务债权 职工工资债权 其他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法规对特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规定可能不同,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结论

关于财产保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法律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了诉讼保全(即财产保全)不能当然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权。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可以享有《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的优先受偿权。此外,《证券法》也为证券登记机构保全提供了特殊的优先权。尽管一般而言财产保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可以享有例外性的优先受偿权。在财产保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了解财产保全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债权人保护债权、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