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一种协助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程序,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解除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执行根据;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执行财产保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处分解除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状况表明其有此可能。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执行标的和执行根据; 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执行标的物或者冻结的数额。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是否准许执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提出异议的期限。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证券;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 限制被执行人处分不动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被执行人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 执行标的已经实现; 执行标的物已经变现; 执行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滥用执行财产保全权利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有滥用执行财产保全权利的情形,有权解除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保证人等形式。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的数额和具体情况确定。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执行人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时,申请人能够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足以保证被执行人的损失,法院可以驳回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但同时也是一项具有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的措施。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滥用执行财产保全权利,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