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其中诉中财产保全由法院审理裁定,而诉前财产保全则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后申请。
被申请人如对财产保全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财产保全申诉的诉讼程序一般为:
提出申诉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诉书》,并说明申诉理由及提供证据。 审查受理:法院收到申诉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驳回申诉。 开庭审理:法院审查通过后,将择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 裁定:法院经审理后,将对申诉作出裁定,裁定结果要么维持财产保全,要么撤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诉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诉讼主体适格:申诉人必须是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裁定有效:申诉针对的财产保全裁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申诉期限:申诉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提出。 申诉理由:申诉必须有正当理由,如财产保全不必要、过度、违法等。 证据支持:申诉人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被申请人申诉财产保全的常见理由主要有:
财产保全不必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意图。 财产保全过度:财产保全的范围或数额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数额,过分限制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处置权。 财产保全违法: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准备财产保全申诉材料时,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证明被申请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诉讼义务,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证据不足的情况。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记录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有效地限制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处置权。 其他相关证据:收集其他与财产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不动产证明等。被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提起,逾期将丧失申诉权。 准备充分材料:提交申诉书时应当附上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诉理由。 注意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于财产保全不必要、过度或违法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避免重复申诉:同一财产保全裁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不得重复申诉。财产保全申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当事人认为裁定、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如对财产保全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的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