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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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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权利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为了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保全错误或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即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财产的,可以决定先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扣除被申请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申请人另行赔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保证: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法律规定情形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银行保函、保全保险等。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担保金额: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适应。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明确担保的范围。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涵盖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以及保全结束后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期限。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期限。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查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因财产被保全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贬值损失、保管费用等。 因财产被保全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等。 被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则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在担保财产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担保财产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则申请人需要另行赔偿。

五、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以避免因担保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