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确保判决的实际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能的; 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但有履行能力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设定担保等财产处分行为; 指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保管;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申请主体的资格,即生效判决的胜诉方; 具有相应的申请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的情形; 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申请事由的真实性; 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纳或者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的效力自裁定送达被执行人时起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的; 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的; 其他不必再继续保全的情形。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考虑以下注意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提出,以免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否则法院可能难以采纳申请; 明确保全方式: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明确请求法院采取何种保全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保全措施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因虚假申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