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胜诉后顺利执行判决的诉讼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存款、汇票、本票、债券、股票、期货合约、基金份额等动产,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众所周知,四大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财产保全领域,四大行享有特殊的特权,即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可以优先冻结、扣划四大行账户内的存款。
这种特权源于我国1987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其中对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适用诉前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往往会优先采用冻结银行账户的方式。由于四大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冻结其账户内的存款。
对于四大行享有财产保全特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国家信用背书:四大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其存款受到国家信用的背书,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网点覆盖广泛:四大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网点布局,覆盖范围广,便于执行。 系统稳定可靠:四大行的信息系统稳定可靠,能够保障资金安全,避免出现转账延迟等问题。 资金来源透明:四大行的资金来源相对透明,便于法院核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四大行享有财产保全特权,既有利也有弊:
有利方面 保障申请人权益:优先冻结四大行账户内的存款,有利于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权益。 维护金融秩序: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四大行账户内的存款来逃避执行,维护金融秩序。 弊端方面 导致其他银行存款保障不力:四大行特权可能导致其他银行存款保障不力,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加剧存款风险集中:四大行特权可能导致存款风险集中于四大行,一旦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四大行可能成为薄弱环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四大行特权是否合理,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存款安全、系统稳定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这样的背景下,打破四大行财产保全特权的呼声越来越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对在本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也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四大行财产保全特权开始松动,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取消,仍需拭目以待。
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胜诉后执行权益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在我国,四大行享有财产保全特权,可以优先冻结、扣划四大行账户内的存款。这种特权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权益,但也可能导致其他银行存款保障不力。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四大行财产保全特权的改革趋势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