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诉讼保全是诉讼程序中常见的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诉讼保全行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出台了《诉讼保全担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黑名单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高院根据以下情形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
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伪造、变造担保材料的; 经两次以上催告,担保人仍未履行担保义务的; li>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恶意规避担保责任的; 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列入黑名单的担保人将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为他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具体期限视违法情节轻重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海高院负责黑名单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黑名单信息通过上海高院诉讼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1. 申请进入黑名单
认为担保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海高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 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
上海高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将决定列入黑名单。不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黑名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人资格时,应当查询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担保人不得为他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对其是否被列入黑名单;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黑名单の存在; 当事人发现担保人已被列入黑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黑名单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判断是否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 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优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供保全担保的权利适当限制; 维护司法公正原则:防止担保人恶意规避担保责任,维护司法权威; 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原则: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合理审查,避免将其不当列入黑名单。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诉讼保全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各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黑名单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法治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