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为保护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防止其被变卖、转移或毁损。在江苏省,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依职权裁定实施。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可能转移或变卖财产,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执行不能。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全措施,但仍不能防止财产转移或毁损。 依法不属于限保范围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常见方式包括:
冻结存款:查封债务人账户中的存款及理财产品。 查封动产:查封债务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等动产。 查封不动产:查封债务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押财产:暂时扣押涉案财产,由法院代为保管。 指定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法院监督下自行保护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书面申请: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等。 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保全执行: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将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复议、申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诉。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延长。
如果经法院保全的财产系非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财产保全程序、条件、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解释,为江苏省财产保全的统一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
案例1:债权人张某向合同相对方李某追讨欠款,因李某拒绝偿还,张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一套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查封李某房产的必要性,遂准予申请。
案例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王某发现债务人赵某有将财产转移到其妻子名下的行为,王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赵某名下其他房产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依法冻结了赵某名下其他三套房产。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严格规范财产保全的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