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属于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08 15:58
  |  
阅读量:

财产保全属于民事案件

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作出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被诉侵权行为有造成标的损毁或者灭失危险的。 因诉讼标的是可以分割并且有变价可能的不动产、动产,被告不提供担保,有转移、变卖、毁损危险的。 被诉的标的物属于危险品,或者虽不是危险品但不能迅速变现,被告又没有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冻结存款、汇款和证券:法院命令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暂停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汇款和证券交易。 查封、扣押财产: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查封的财产。 划拨被保管的财产: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于指定的场所或者机构保管,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 扣留票据:法院扣留与诉讼有关的票据,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该票据。 禁止转让股权:法院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作出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подать заявление。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财产保全的种类及其范围。 保全的申请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作出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危险。

审查完毕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准予申请,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及时执行。执行的方式由法院根据不同的财产保全种类决定。例如,冻结存款、汇款和证券可以通过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可以通过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执行;划拨被保管的财产可以通过通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执行等。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法院的裁定,阻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例如拘留、罚款等。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

诉讼结束时。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时。 申请人撤回申请时。 法院裁定不予继续保全时。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但是,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结语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