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期间,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定,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对争议财产进行保护的行为。
《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不影响其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仲裁案件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存在可能的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 保全措施不会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害; 申请人提供担保;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仲裁案件保全的程序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
仲裁案件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保全义务,否则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罚款; 拘留; 强制扣押、冻结、查封财产。仲裁案件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庭撤销保全裁定; 保全期限届满; 其他法定解除条件。仲裁案件保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申请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保全措施应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执行,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申请人应对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可依情况延长。仲裁案件保全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维护。2020年,某公司与某个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申请保全申请人的房产。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对申请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经查封后,申请人无法转移、变卖、毁损房产,保证了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仲裁案件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遇到仲裁纠纷时,可根据相应条件,及时申请保全,防止财产受到损失,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