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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4-07-0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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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情况说明

概述

财产保全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为逃避败诉,而处分财产,或者隐匿、转移其财产,从而无法履行将来生效的判决或裁决,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案由是请求支付金钱或者给付其他替代物、一定期限内交出特定物品的,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有证据证明在执行判决或裁决时被告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包括变卖、赠与、抵债等; 需要保全的财产具体明确。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的真实性; 申请人为财产权利人或与涉讼财产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告;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

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可以通过诉前申请或诉中申请的方式进行。其中,诉前申请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诉中申请则由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诉讼中申请的提交); 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证据以及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 财产明细表或担保人保证书(诉前申请提交的)。

审核与裁定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分为准予保全和驳回保全两种类型。

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保全。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证券账户; 查封不动产、动产; 禁止被告人转让、出售涉讼财产; 限制被告人出境。

驳回保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异议与解除

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裁定生效。异议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并裁决。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全财产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时,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情形:

申请撤回针对本案的起诉或申请; 能够提供担保并确保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履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后果与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

1. 财产保全能保全哪些财产?

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

2.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费用吗?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担保金或提供担保人,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交纳费用。

3. 财产保全的期限有多长?

诉前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诉中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保。

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的权利有什么影响?

财产保全会限制被执行人处分保全财产的权利,但不会影响其日常使用和收益。

5. 如何解冻被保全的银行存款?

需要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