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费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用等。起诉费的数额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费的标准不同。例如,民事案件的一审受理费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0.5%-3%;刑事案件的一审受理费为30-120元。
起诉费的交纳方式一般分为预交和补交两种。预交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一次性向法院支付全部的起诉费;补交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要求原告补交部分起诉费。如果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起诉费,法院有权驳回其起诉请求。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保全财产的保管费、封存财产的封条费、执行保全措施的差旅费等。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决定。财产保全费一般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由申请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种类、价值和所在地等。申请财产保全费的程序:
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书、财产保全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证明等。 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交纳财产保全费。 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申请。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准予申请,则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结束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再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起诉费和财产保全费都是诉讼费用,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项目 起诉费 财产保全费 交纳时间 提起诉讼时预交或补交 申请财产保全时交纳 交纳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交纳主体 原告 申请人(一般为原告,但也有可能为被告) 承担主体 原告(败诉时由被告承担) 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承担部分或全部) 用途 法院受理案件的费用 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